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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看銀行能否舉證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如果銀行可以舉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配偶需要償還,如果銀行不能舉證,配偶可以不承擔償還義務。
受益良多。感謝卜老師!
當然有些地區規定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最低標準,比方說漸江省就規定了20萬元,20萬元以上債權人有舉證義務,20萬以下配偶有舉證義務。當然全國大部分地區高法沒有具體規定最低標準,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把舉證責任統一分配給債權人。
謝謝老師,學到很多認知的空白
一要看是否夫妻是否共同簽名,如果共簽當然屬于共債。如果一方不知情也未簽名,子女結婚和孩子房屋裝修原則上不屬于日常生活所需。所謂日常生活是指跟當事人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
首先看是否共同簽名,如果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有第三人證明配偶對此借款知情,則支夫妻雙方都有償還義務,此所謂“共債共償”。如果一方確實不知情,法律認定比較復雜,具體可參考問題2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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