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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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 16:33
1.企業稅收
1.1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在日本叫做法人稅,法人稅的納稅人包括國內法人和外國法人。國內法人是指在日本國內設立總機構的法人;外國法人是指機構設在日本境外的法人。法人稅稅法規定,國內法人應就其境內外的全部所得繳納法人稅;外國法人只就其來源于日本境內的所得繳納法人稅。
日本法人稅的課稅對象是企業的利潤所得。國內法人就經營所得(指企業從事各種經營行為的利潤所得)、清算所得(指企業在解散、合并時的清算所得)、退休年金基金(對按規定建立的退休年金基金產生的利息征收,由銀行、保險公司等代扣代繳)繳納法人稅。
外國法人來源于日本境內的所得共分為11類:經營活動及資產運用所得、提供勞務所得、不動產租賃所得、存款利息所得、股息所得、貸款利息所得、廣告所得、生命保險基金所得、外國企業風險準備金、從匿名組合等組織分得的所得、資產轉讓所得。
日本法人的稅率如下:資本額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800萬日元以下的部分,適用稅率為22%;超過800萬日元的部分,稅率為30%;資本額超過1億日元的大中型企業,稅率為30%。
日本法人稅實行自行納稅制度。法人稅的申報有藍色申報和普通申報兩種。藍色申報是指對于有較為健全的記賬憑證和會計制度,并能正確計算和繳納稅款的法人企業,經稅務部門批準,可使用藍色申報表進行納稅申報。實行藍色申報制度的法人,在虧損結轉、準備金的建立、固定資產折舊等方面,比普通法人享有較多的稅收優惠。普通申報亦稱白色申報,納稅人必須在事業年度終了后兩個月內向稅務機關提交納稅申報表并繳清稅款,逾期不繳稅款或申報不實、少繳法人稅稅款的,稅務機關可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日本投資的企業也有一些優惠項目,表面看日本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表很高,但是享受優惠力度也很大。比如中國的企業所得稅的基準稅率為30%,日本法人稅稅率為30%,加上地方稅后提高到40.69%,單從數字上來看,日本法人稅可以說是世界上*高的稅率,但是如果拿2003年到2009年日本收益率*高的100家企業的財務數據做比較,其實際稅率平均只有33%左右。日本住友化學的實際法人稅率為16.6%,日本佳能的實際法人稅率為34.6%,*低的是索尼僅為12.9%。
這些大企業的實際稅率這么低有兩個原因:一是日本有研究開發特別措施的減稅制度。企業投入的研發費用越高享受的減稅措施越大,這條對于大企業尤為受益,享用這項減稅措施的9成企業都是資本金超過10億日元的大公司。2007年豐田汽車研發減稅822億日元,佳能減稅330億日元。平均制造業的稅率其實只有30%左右。可見日本對大企業的研發的支持力度。另一個就是海外稅額減免制度。考慮到日本企業在海外活動要繳納當地法人稅的情況,為了避免雙重征收,這一部分法人稅是可以從日本法人稅中扣掉的。而且不受當地法人稅減免措施的影響。
1.2
增值稅
日本自從1989年竹下登*相執政期間才得以正式實施增值稅。課稅對象是在日本國內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從海關進口商品或接受應稅勞務,都必須繳納增值稅。日本課征增值稅的范圍很廣,除土地轉讓及教育、醫療、殯葬等社會政策性行為外,幾乎所有的行為都要課征增值稅。
凡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個人和法人都是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外國人在日本國內也可以申請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為便于征收,日本增值稅法規定,凡年銷售額在3000萬日元以下的企事業者可以不繳納增值稅;同時規定,年銷售額在3000萬日元以下的企事業者依照自愿原則可以申請成為增值稅納稅義務人。
增值稅稅率看,日本增值稅稅率只有一檔5%。日本增值稅的計算不采用發票扣稅法, 而采取帳簿式方法。納稅義務人必須建立完整的帳簿,就銷售、進貨、退貨等按交易對象名稱、成交年月、交易內容、交易金額等詳細入帳,并將這些帳簿保存至少7年。計算增值稅額時,根據帳簿記載以其銷項增值稅額減去進項增值稅額,如為正數即為應納增值稅額;如為負數,則由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日本實行的是消費型增值稅,固定資產設備投資可以列為進項計算扣稅,這一點與我國類似。
日本規定,對于前一年度增值稅額超過500萬日元的納稅人, 可以每3個月按前一年度增值稅額申報繳納;前一年度增值稅額超60萬日元但不足500萬日元時,半年時按前一年度增值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納稅義務人在納稅年度(一個歷年或一個會計年度)終了后的兩個月內,向當地稅務署提交增值稅確定申報,匯算清繳。
2.個人所得稅
日本實行綜合所得稅和分類所得稅制度相結合原則,納稅人一年內的所得合計加總,然后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課稅。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進行精細管理,客觀反映各種個人收入及其成本和勞動付出,日本將納稅人的所得分為10大類,每一類分別*先計算所得。對工薪所得、營業所得、不動產所得及雜項所得進行綜合課稅,紅利所得原則上進行綜合課稅。對某些特殊所得如利息所得、山林所得及小額紅利所得和轉讓所得規定實行源泉分離課稅(小額紅利所得也可選擇綜合課稅),源泉征稅后不再計入綜合課稅總額中,這實際就具有了分類課稅的特性。
與世界各國一樣,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需要合理扣除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成本與勞動付出,以客觀反映各項所得。除利息所得外,其他的每一項所得的計算都有相應的扣除。如紅利所得為紅利收入扣減購買股票而借入的資金利息后的凈所得,工薪所得為工薪收入扣減工薪所得扣除額后的差額。其中,工薪所得扣除實行工薪所得超額累退比率制(如下圖所示),但如果工作所需費用中的主要5項(上班交通費、調動工作時的搬家費、培訓費、取得資格費用、因工作而兩地分居時的探親費)實際支出合計數大于按規定計算出的工薪所得扣除額時,可據實扣除。以超額累退比率確定扣除額,既體現了個人收入與費用支出正相關的關系,又對高收入者的費用扣除進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較好地將為取得工薪收入發生的費用支出與所得稅的公平特性結合起來。這種費用扣除方法在世界各國中并不多見。
綜合課稅所得的綜合扣除。各項收入根據上述扣除后計算出相應所得,將屬于綜合課稅的所得匯總得出綜合課稅所得,進行虧損抵補和綜合扣除。經營性虧損原則上可以按一定程序從其他所得中跨類抵補,以準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所得。
日本的綜合扣除目的是保證納稅人家庭基本生活的支出需求,綜合扣除分為對人的扣除和對事的扣除兩類,這也是獨具特色的。對人的扣除充分考慮了納稅人負擔家庭成員的具體情況,包括基本扣除、配偶扣除、撫養扣除及殘疾人扣除等,家庭負擔越重,則扣除越多。除此之外,還可以進行對事的扣除,包括醫療費、保險費、捐款、災害損失等方面支出按一定標準進行扣除。這樣,綜合扣除既考慮了需負擔的家庭成員組成情況,還考慮了納稅人家庭發生的一些必要實際支出。經以上虧損抵補和綜合扣除工作后,形成綜合課稅所得。屬于分離課稅的所得不進行這部分扣除,直接進行源泉扣繳。
為了與上一期的日本法定福利相關聯,這里我們單獨說一下日本*具特色的對事的扣除,有人不一定有事,有事則一定有人,這個邏輯是非常重要的。日本納稅人個人所得的稅前扣除中可包括保險費的扣除,這也是為了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個體營業者以個人名義加入的國民健康保險與公司職員等企事業單位名義加入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及國民年金等,都屬于保險費扣除的范圍。納稅人是公務員或在事業單位工作等的社會保險費可直接從工資中扣除。日本政府鼓勵居民參加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而且保險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繳稅額時稅前扣除。能夠獲得130萬日元以上年收入的家庭主婦,則要求夫妻雙方都參加社會保險,且繳納所得稅時可稅前扣除而計算應納稅額。參加商業保險的公司員工,持相關票據在年末可進行申報保險費的扣除。
另外還有醫療費用扣除,例如針對個體勞動者和無收入者適用的是各類保險的互助組合,在職工作人員及家屬實行的是國民醫療保險制度。國民醫療保險費由納稅人從工資收入的8%中繳納50%的保險費,加上其所在公司承擔同樣的費用,其余的由各級政府財政按比例進行補貼承擔。在日本國民醫療費每月少于10萬日元的,由其本人負擔其20%和家屬負擔30%的醫療費,而由國家負擔超過10萬日元的部分。日本在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專口針對自付醫療費部分做出規定以便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居民花費的診斷和治療費用是醫療費扣除的范圍,日本個稅法并且規定了醫療費扣除額*高不得超過20萬日元。當一個家庭一年之內全體成員自己負擔的醫療費總額超過10萬日元到20萬日元的部分,可進行扣除。
日本個人所得稅稅率方面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比例稅率為輔。綜合課稅所得及實行分離課稅的山林所得適用4級超額累進稅率,*高邊際稅率為37%,*低邊際稅率為10%;實行源泉分離課稅的利息所得、小額紅利所得、不動產及股票轉讓所得單獨規定相應的比例稅率,體現出政府對不同所得的調控、管理手段應的比例稅率。
另外日本政府也有針對性地進行稅收抵免。稅收抵免是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抵免部分稅款的方法,與稅前扣除措施相比,稅收抵免對納稅人的負擔影響更加直接和明顯。日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抵免主要是減輕或避免雙重征稅及對特定所得項目實施政策鼓勵。前者有紅利的法人稅抵免和外國稅額抵免,后者有長期住宅貸款特別抵免和其他特別政策抵免。
3.遺產稅
日本于1905年開征遺產稅,當時采取的是總遺產稅制。這種征收模式一直持續到1949年。1951年,日本政府進行遺產稅制改革,將總遺產稅制改為分遺產稅制。遺產稅從向被繼承人收取改為向繼承人收取。政府還規定了將納稅人一生中因繼承、受贈及受遺贈而取得的所有財產累積計算作為稅基,并就其累積總額采取累進稅率課征繼承稅。1953年,日本政府取消了上述“一生累積”的稅制。取而代之的是從1950年稅制改革時就一直進行研討的相繼稅與贈與稅并行的制度,1958年相繼稅與贈與稅并行的稅制正式開始實施,并且沿用至今,只是在細節處不斷得以完善。
日本對遺產的征稅采取繼承稅制度,繼承稅按受益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關系以及受益人得到的遺產數額的多少設置不同的稅率進行征稅。日本繼承稅的納稅人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對居民實行雙重稅收管轄原則,即不論其繼承的遺產是在本國境內還是境外,都要征稅;對非居民而言,僅就其在日本繼承的遺產征稅。
納稅人應納稅額的確定方法是:以納稅人繼承的全部遺產扣除非課稅遺產和被繼承人的債務、喪葬費用、基礎扣除以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遺產額。日本的繼承稅采取超額累進稅率,2012年*新的遺產稅稅率表分為6個級次,*低邊際稅率為10%,適用于應納稅遺產額不超過1000萬日元的部分;*高邊際稅率為50%,適用于應納稅遺產額超過3億日元的部分。
4.房產稅
日本房產稅屬于地方性稅收,由地方政府來征收,采取普通的征收方式。在中央政府規定標準稅率和*高上限后,地方政府有權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浮動,使地方政府具有很大的自主權。而且,對房屋保有環節進行征稅,屬于資產稅范疇,如果把房屋作為投機品將會加大其成本,增加風險,減少利潤,使房屋回歸到其使用的本原。原則上房產稅同固定資產稅一并征收。征稅主體是市町村政府,納稅義務人、納稅依據、納稅方式同固定資產稅相同,浮動上限稅率為0.3%,但對新建住宅無稅額減免措施。
日本房產稅的課稅范圍較廣,固定資產稅中房產稅的課稅對象是城鄉各地域上的納稅義務人所擁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鋪、工廠、倉庫及其他建筑,除去減免規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價值的附屬物均在課稅范圍之內。而都市規劃稅納稅對象是個人和法人在事務所和營業所從事經營活動以及營業所的增建和新建房屋。
同樣,稅法規定對各級政府所擁有的房屋、社會公益福利機構所有非營利性的房屋、科研團體所有用于科研的房屋、宗教寺院內房屋以及非盈利性事業法人所擁有的房屋免稅。課征范圍廣,這在培育居民納稅意識的同時,也使日本地方政府具有穩定的收入;減免有度,針對不同用途的房屋有些采取減稅,有些則進行全部免稅,體現出稅收的中性。
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作為征稅對象的房屋估定價格。估定價格是按照正常條件下房屋應有的交易價格來確定的時價。為保證稅負穩定和簡化征收手續,房屋計稅依據原則上實行基準年度的評估方式,即每三年估價一次。在此后的第二、三年中,除非有房產改建、損壞或因市町村廢置分合及界限變更等,一般不重新估價。估價當年為基準年,計稅依據按基準年度的評估額為準。每三年對房屋進行估價,使稅收能按照房屋的實際價值來征收,并體現出稅收的公平與簡化。
作者介紹:
胡老師
英國倫敦政治學院亞洲研究中心博士后
國際金融理財師(CFP)持證人
認證私人銀行家(CPB)持證人
中國社保學會會員
知名財經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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