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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素質拓展 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里裝 —《婚姻法》二十四條

婚姻關系是個筐,任何債務往里裝 —《婚姻法》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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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有風險,離婚也需謹慎

有這樣一個微信群,成員87%為女性,80.6%受過高等教育,卻有超過一半的人身負百萬以上的債務。他們是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他們因為債務官司纏身、工資被凍結、房屋被扣押、沒錢看病、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一天工作20個小時掙錢來還債......但偏偏這些巨額欠款,本與他們無關。

這個群叫做“二十四條公益群”,這個群里的成員全都在離婚后才發現,另一半在婚姻存續期間內有巨額負債,最多高達千萬。但這些借款,或是背著自己打了欠條,或是自己根本沒見過這筆錢,總之成員們并不知情;但在離婚后因為另一半的消失、沒有還款能力,被債權人一紙訴狀告上法庭,要求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一個案例

群成員之一的王錦蘭發布了一篇長微博,講述了她這一年來遭遇的生活巨變。王錦蘭是在收到法院傳票的時候才知道,前夫曾幫他父親借款300多萬元。但那時的她還沒有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我又不知情,也沒打過欠條,更沒見過那300萬,官司一定贏啊。”

然而判決書下來,她輸了,需要共同負擔那300萬的債務。判決書上寫明了判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這條司法解釋字數不多: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現在王錦蘭知道了,這兩句話意味著,如果配偶背著自己在外面打借條,縱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為夫妻關系而讓她承擔責任。

《婚姻法》第二十四條

《婚姻法》二十四條設立的初衷是為了保護借款人。畢竟夫妻是一個共同體,如果兩個人為了躲避債務而耍一些手段,比如假離婚,善意第三人是無從得知的;若是離婚后雙方都不認賬,互相推諉,債權人想要回錢財勢必很困難。而且法律認為,或者說常識告訴我們,夫妻間的資產是共有的、狀況是透明的,那么負債情況夫妻雙方都了解也是理所應當的。

然而“二十四條”在實施時卻產生了超出預想的效果——上述微信群中857名成員就是副作用的真實展現。但這僅僅是一個縮影,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搜索“婚姻法 二十四條”的關鍵詞,出現的判決書多達652475份,僅2017年就新增162887份。

無法界定的反駁

也許是考慮到了這種情況,“二十四條”同時規定了兩種例外:

v? 當你能證明借款是另一半與債權人的個人債務問題時;

v? 當你能證明你們夫妻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各歸各有,且債權人知道你們AA制的約定時;

然而這個例外情況要認定起來簡直比登天還難。民間債務走到訴訟這一步,通常是債務人找不到或已無還款能力,債權人沒辦法才把另一半告上法庭。這時“僅存”的另一半對債權人來說仿佛救命稻草,想要讓他來證明這是個人債務或是你沒有還款義務,是不可能的。

“誰主張誰舉證”,只能你自己來證明自己。要證明一件做過的事情容易,要證明一件不存在的事情在邏輯上都講不通:如何舉證說明自己對負債不知情、沒有見過這筆錢,大多“二十四條”的“受害者”都敗在了這一步上。

《婚姻法》二十四條從2004年起實施,不僅是一般民眾,基層執法人員甚至判案的法官都對此產生過質疑。近五年來,每年的人民代表大會都有代表對“二十四條”提出修改建議,認為該條法規僅以是否存在夫妻關系為標準來推定夫妻共同債務,必會造成司法不公,嚴重損害非負債方的合法財產權益,也極易誘發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以達到多分、轉移共同財產的非法目的。

無解的“二十四條”

在這期間民間提出過很多解決夫妻共同債務認定的方法,呼聲最高的就是“共同簽字法”——這條解決思路大約來自于銀行業務辦理,不拘泥于書面文字形式,音頻、錄像甚至聊天記錄,只要能證明雙方共同認定這筆債務,就能完全避免日后的舉證糾紛。

這種方法也許是我們日后發展的目標,但絕不是現階段需要的解決辦法。民間借貸之所稱之為“民間”,就是因為它不隨官方規定的多變性和自我約束性,尤其在一些偏遠、依賴人情往來的地區,連打欠條的流程都不算正規,更別說要求夫妻雙方共同確認了。這種方法可以提倡,但要寫進法規當中怕是不容易執行。

“二十四條”被如此詬病還有一方面是被認為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有沖突,“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很多專家認為“四十一條”已經很全面的概括了哪些是共同負債——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既那些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中的資產。因為用于日常生活,即使借錢時有一方不知情,但生活水平有所提高這種變化則不可能發現不了。既然債務“自用”了,那共同償還也完全合理。依此部分法學專家和人大代表希望回歸“四十一條”,廢止“二十四條”。

想要證明錢款的用途,很難。但也不是不可能,在上一次我們提到婚內房產分配問題時就說過,目前法律對房產認定的依據為購房時的資金來源。資產可以如此,負債也可以如此,需要查詢的部分很多,但至少給了那些莫名背負巨額負債的人一絲希望。

“二十四條”的補充解釋與說明

2017年2月對司法解釋做出進一步補充說明,規定:

v 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v 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雖然再次強調惡意串通或欠款用于非法途徑的,不適用“二十四條”,但對舉證責任分配依舊沒有一個切實的認定。在債權人不配合的情況下,要一個人去證明一筆TA根本不知道什么時候借到的錢,用到了哪里,給了誰用,怎么證明呢?更何況還有大量的賭債,第三人串通,毒債,這種沒有實際資金往來的錢,怎么去證明這筆錢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雖然說可以證明配偶吸毒,賭博,但是一個吸毒,賭博的人借的錢就一定是賭債,毒資嗎?賭博,吸毒導致傾家蕩產,不愿讓家里人知道,去外面借錢維持家用不是也很正常?因此,二十四條就造成了大量的配偶被賭鬼,毒蟲拉入泥潭,還有一些離婚時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的行為。面對這些,沒有法律強制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配偶怎么證明?執法人員又如何查?這就是大家對二十四條的意見所在。

《婚姻法》對夫妻資產、負債的劃分可能一輩子也用不到,我們也祝福每一對夫妻永遠用不到。但像“二十四條”這樣法規,你可以不用,卻不能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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