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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介紹
劉 進 一
• 北京大學金融法博士
•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 曾就職于中國銀行風險管理部
• 擁有十余年金融法律領域實戰經驗
課程亮點
1、以案說法:結合真實法律判例予以解析,深入淺出、通俗易懂。
2、精準聚焦:聚焦《民法典》頒布后保理業務規范的變化與注意要點。
3、指導實踐:結合保理業務開展中典型的法律風險,給出針對性建議。
你將獲得
1、把握變化:把握《民法典》中關于保理業務規定的新變化,理解其要義。
2、洞悉風險:聯系保理業務實踐,提煉保理業務面臨的常見法律風險。
3、掌握對策:掌握新形勢下保理業務開展的風險防范要點。
課程內容
《民法典》關于“保理合同”共設置了九個條款,至此保理合同從無名合同之身份進入了有名合同的行列。本課程將逐一對此進行解讀:
1、保理定義之爭:保理服務內容只要有保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應收賬款管理和壞賬擔保中的一項即可認定為保理合同,保理商還可在此基礎上添加資信調查與評估、咨詢等其他服務內容。
2、如何理解未來債權:存在基礎法律關系的、存在基礎合同所對應的應收賬款債權則可視為未來債權。
3、保理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民法典》中規定的內容是保理合同的“常素”,但無需全部具備,保理合同須采用書面形式。
4、虛構應收賬款的法律后果:虛構應收賬款的,除保理人明知虛構的情形外,應收賬款債務人不得以應收賬款不存在為由對抗保理人。
5、保理人表明身份的義務:若債務人無視債權轉讓通知,則可通過訴訟或仲裁的方式實現有效的債權轉讓通知。
6、基礎交易合同的變更對保理人的效力:債務人在收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變更基礎合同的,若變更對保理人有利則有效,反之不然;基于正當理由協商變更基礎合同的,即使變更對保理人不利,仍對保理人發生效力。
7、保理中的追索權:
序號 |
比較項 |
有追索權保理 |
無追索權保理 |
① |
無商業糾紛情況下的追索對象 |
可以向債務人、債權人追索 |
只能向債務人追索 |
② |
超過融資本息和費用后余款的處理 |
返還債權人 |
無需返還債權人 |
8、多重保理的清償順序:
①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
②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
③均未登記的,按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的先后順序。
④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
9、保理合同與債權轉讓:保理商要注意審核基礎合同有無限制債權轉讓、從權利是否隨主權利一并轉讓的規定,此外對防范債權抵銷的法律風險的方法予以闡述。
適合人群
銀行風險管理人員:了解《民法典》下保理業務規定新變化,防范常見風險。
銀行對公客戶經理:把握保理業務規定新變化,明確合規展業方向。
銀行理財經理/投資顧問:拓寬知識邊界,儲備談資,為公私聯動奠定基礎。
保理行業從業人員:了解《民法典》下保理業務規定新變化,洞悉常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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