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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凡商業版圖已死,“誘奸”可能無罪

看天下聽八方金庫君 2021-07-20 17:27

摘要

料越錘越狠,事越鬧越大!

今日,共青團中央轉發了法治日報對吳亦凡事件的評論:“吳亦凡事件”這瓜,還得法律來切!法治日報為中央政法委機關報,而后者主管全國政法工作。

“吳亦凡”這瓜越來越大,官媒、外媒齊關注

 

7月18日,都美竹接受采訪時透露,吳亦凡以各種方式物色、誘騙年輕女性發生關系,包括自己在內的受害者遠超8人,其中甚至包括2名未成年女生。 吳亦凡回復稱,從來沒有過什么“選妃”!沒有“誘奸”“迷奸”!沒有什么“未成年”!如果有這類行為,請大家放心,我會自己進監獄!! 此后,該事件發酵成輿論風波。法治日報評論稱,料越錘越狠,事越鬧越大!一連幾天,輿論場被“吳亦凡事件”攪動得沸沸揚揚……一波接一波的猛料,讓吳亦凡事件從娛樂新聞變成了社會新聞,甚至是法治新聞。

從都美竹的爆料來看,已經不單單是關于個人情感方面的糾紛,而是包含著實實在在的違法指控,比如迷奸、誘奸,甚至還涉及多名未成年人。 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也通過官微表示,對于具有廣泛影響力的演藝從業人員道德品質、職業操守,以及相關輿情,中國演出行業協會道德自律委員會始終保持高度關注。無論法律制裁,還是自律懲戒,都需要依據事實,不能僅憑網絡“爆料”…… 由于吳亦凡的外籍身份及相當高的知名度,海外媒體BBC、CTV(加拿大電視臺)、WWD(女裝日報)等也對該事件有報道。

谷歌的搜索數據顯示,吳亦凡事件不只在我國大陸、港澳臺登上熱搜,同樣深受到韓國、馬來西亞、緬甸、不丹、印尼等地關注。

 

 

樂堡啤酒近期剛簽吳亦凡,無辜躺槍

 

吳亦凡被爆料后,韓束、云聽app率先于18日晚間宣布與吳亦凡解約。19日上午,立白、滋源、華帝、得寶宣布解約;下午,康師傅冰紅茶、騰訊視頻、樂堡啤酒宣布解約;晚間,保時捷和路易斯登宣布解約。20日,寶格麗、歐萊雅男士宣布解約。另外,王者榮耀、蘭蔻、良品鋪子表示,品牌與吳亦凡的合作關系已到期、未續約。 值得一提的是,突如其來的代言解約打亂了多家上市公司的運營計劃,其中有華帝股份(002035.SZ)、康師傅控股(00322.HK)等。

鮮為人知的是,樂堡啤酒為重慶啤酒(600132.SH)和嘉士伯合作運營品牌,2020年完成銷量近50萬千升,疫情下實現逆勢微增實屬不易;樂堡啤酒近期才新增吳亦凡作為代言人,意圖通過其明星效應打造高端品牌,其定位價格接近知名啤酒品牌1664,如今其銷量二次增長也被蒙上了一層陰影。 良品鋪子(603719.SH)為塑造品牌的時尚、高端形象,從2019年高調官宣吳亦凡為品牌代言人至2020年11月結束,其品牌形象或已深刻地留下了“吳亦凡”烙印,很難及時消除。

另外,吳亦凡主演的電視劇《青簪行》原定于今年三季度在騰訊視頻播出,該劇分別入圍2021騰訊視頻V視界大會劇集節目單、2021東方衛視夏季賞新大會招商劇目、2021北京衛視招商會劇目,現在來看其播出將或受到影響。該劇出品方包括企鵝影視、新麗電視、鳳凰聯動影業,背后涉及騰訊控股、閱文集團、鳳凰傳媒三家上市公司。

 

 

曾經的代言,風光的過去

 

回顧吳亦凡成名后的吸金之路,可以發現其商業價值主要體現在演藝、代言等方面。吳亦凡出道自韓國知名娛樂公司S.M.Entertainment,SM是一家大型藝人企劃和經紀公司,吳亦凡曾為SM的演藝練習生,此后回國發展。 2016年,文投控股(600715.SH)旗下耀萊影視宣布將代理吳亦凡在大陸的廣告、電影等演藝事務。彼時,亦有多麥股份(835084.OC)幫助吳亦凡運營公眾號粉絲團。西南證券曾整理過一份2016年電視劇演員片酬表,其中吳亦凡吸金1.2億元、遠遠領先于其他明星。

 

 

2017年,《南華早報》援引的“中國明星片酬權力榜TOP100”也顯示吳亦凡等影視明星有超億元的電視劇片酬。吳亦凡合作過的知名演員、導演包括馮小剛、林超賢、徐靜蕾、管虎等。 當時,吳亦凡還曾深刻影響過中國音樂市場,引領了音樂作品的電音化,改變了中國年輕人的聽歌習慣。

強大的明星流量為吳亦凡帶來了品類繁雜的代言,其先后為美寶蓮、小米手機、百威啤酒、阿迪達斯、農夫山泉“茶π”、水星家紡等品牌代言。 有趣的是,2018年大戰吳亦凡的虎撲,從“戰事”中收割了超高的流量紅利。相關統計數據顯示,大戰后,虎撲官方微博在幾天內增粉超20萬。 同時,其App下載量在短時間內大漲。在蘋果商店的免費App排行榜中,虎撲從此前400多名的位置,最高沖進了前60名。

 

量刑:迷奸即為強奸、誘奸可能無罪

 

今日,法治日報再就吳亦凡事件中的量刑等問題給予了法律分析。若爆料中“迷奸、誘奸”屬實,則會被判處強奸罪,有期徒刑3-10年。“迷奸、誘奸”能否判刑的關鍵是,實施過程中是否違背了婦女意志。 采用“迷奸”手段使婦女失去意識后實施性行為的違背意志性比較好判斷;而“誘奸”過程中,婦女對性行為性質、對象、后果等都有正確的意識,只是欺騙手段在某種程度上影響了婦女的意志決定,則可能不構成強奸罪。 “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犯罪,需要具體區分未成年人的情況。

如果和14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對方是自愿的,不夠成犯罪;如果未成年女性不是自愿的,則可能構成強奸罪。如果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而與其發生性關系,無論女孩是否自愿,均構成強奸罪,且該從重處罰。 關于國籍方面,如果吳亦凡確實涉嫌強奸罪,雖然他是加拿大國籍,我國法律也具有管轄權,而且在定罪量刑上與中國人犯罪一樣處理。 若爆料不實,都美竹存在編造不實信息的行為,可能涉嫌誹謗罪;如果都美竹存在索要巨額款項的行為,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另外,品牌方解約的賠償需結合雙方合同的具體約定進行分析。通常情況下,明星的社會形象坍塌導致品牌方利益受損,品牌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同時要求明星退還傭金、賠償損失。 電視劇方面嗎,因為演員的問題導致電視劇不能播出而造成的損失要由演員承擔,吳亦凡可能面臨著來自制片方的損失賠償要求。 法治日報收評稱:娛樂圈不是法外之地,無論是誰,違法必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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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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